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32.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单选题

2024-10-18 11:4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32.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单选题 (一)

32.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单选题

贡献者回答YOU!

一、单选题1、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之所以将住院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是因为(B)A、住院费用是微不足道的B、住院费用是相当可观的

C、住院费用是无法承受的D、费用是无法预算的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A)A、高龄者不需体检可投保B、高龄者需体检C、不论高、低龄均需体检方可投保D、低龄者需体检3、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B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和终身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和50万,其儿子

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第三者导致李某死亡,保险公司该如何给付(C)A、A和B保险公司合计给付80万并向第三者追偿B、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A和B保险公司合计给付80万不得向第三者追偿D、保险公司酌情给予赔偿

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务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责任(B)A、民事B刑事C行政D合同

5、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收汇风险的险种(C)A、货物保险B、短期出口信用保险C、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D货物运输保险

6、由于采取不同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途程的不固定性,“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依据,

该条款体现货物运输险的特征是(D)A、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B、承保风险具有综合性C、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D、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7、根据保险法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有义务缴纳保费的人是(C)

A、被保险人B、受益人C、投保人D、代理人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应该采取的措施是(C)A、适当说明,以不影响销售为前提B、尽量隐瞒

C、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D、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危害发生的措施9、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B)A、如实向客户说明各种产品的费率及条款B、私自印刷伪造各种保险单证

C、做好客户服务D、给予客户保险合同规定以内的服务和承诺10、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由于标的本身的状况风险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双方行使终

止合同权利的行为,属于(D)A、自然终止B、因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而终止

C、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D、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取客户入保险,怎样挽回损失 (二)

贡献者回答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也有保险人和社会方面的。

(一)行为主体

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虽然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已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保险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人以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偿,等于自己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为了“扯平账务”,便采取种种手段去欺骗保险公司。另有一些人,受市场经济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攫取不义之财,不惜一切手段,采取虚报“误”报,故意隐瞒、恶意串通等不道德行为,甚至蓄意破坏、自杀、杀人等犯罪行为诈取保险金。

同时,某些欺诈案件并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只不过是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导致的。例如,王某家里发生了火灾,损失严重,李某误以为王某已投保,就提醒王某尽快去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李某的提醒,使王某萌生了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金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并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

(二)社会环境

社会原因,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为严重,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上述社会道德相适应,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有效的道德谴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出于保护被保险人考虑,也习惯于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来认定赔偿,使一些保户得到了本无权得到的赔偿,从而更助长了他们的器张气焰。

(三)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广泛推行,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为了促销,获取高额佣金或收人,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投保人上当;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在保单上作文章。当然,这些欺骗大多都是暂时的,合同成立后,一经保户发现,为挽回损失或争取应得的权利,他们必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竞争日益激烈,个别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疏于对承保质量的控制,放松了对保户逆选择的勘查;更有甚者,个别公司为争取客户,不惜以赔促保,这些无疑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保险欺诈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工作专业性要求很强,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更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很容易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更为恶劣的是,个别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在具体额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3、罪数形态:为骗保险金而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四、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包括本数在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受益权的保险受益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三)

贡献者回答共同灾难是指导致两人或两人死亡的灾祸,如车祸、飞机失事、火灾、洪灾、地震等。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通常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他们往往会呆在一起,从而经常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同的案情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决。

如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额10万元,并指定其未婚妻李某为受益人。保单生效后不久,王某和李某因车祸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分别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的名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后将保险金支付给李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又追加李某的父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因此法院在如何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王某与李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父母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推定王某先死亡,保险金应作为指定受益人李某的遗产,由李某的父母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金应由王某的父母和李某的父母平分。最后法院判决了第三种意见,并援引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由于受益人不一定是继承人,即使是继承人,受益权也不是继承权,因此,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第二种意见也不妥。有人认为,推定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使受益人仍然享有受益权,更符合指定人的意思表示,是对指定人的充分尊重。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如此处理势必导致与被保险人关系相对疏远的人获得了保险金,而与被保险人关系更为密切的人反而不能获得保险金,有违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初衷。第三种意见缺乏法理依据,虽貌似公平,但实质上并不公平。

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保险人或法院将会援引本州的《同时死亡法》。各州的《同时死亡法》都是根据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同时死亡法》制定的。《同时死亡法》一般规定,在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者无法区分谁先死亡,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ix]。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而非由已经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这一结果可能不符合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在寿险保单中有幸存者条款,则该条款可用来确定保险金给付与谁,解决短期幸存者问题,避免上述结果的出现。幸存者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其亲近或信赖的人获得所特别订立的条款,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存活一个特定的期限,如30日,才能获得保险金[x]。否则,就好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给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修订时,应当借鉴美国各州《同时死亡法》的规定,并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时使用幸存者条款,预防保险金给付的类似纠纷发生。

在我国《保险法》未作修订的情况下,受理此类纠纷的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人死亡顺序推定的司法解释。首先,这一司法解释是以继承与被继承人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则源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指定或法律的推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人受领。因为保险受益人未必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使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受益权亦非继承权。最后,当同时死亡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该司法解释则近乎荒唐。

而直接援引民法的公平原则,则是舍近求远,有违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笔者认为,不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何种关系,也不论保险受益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处理此类案件均应尊重投保人投保的初衷,按照保险受益人确定的规则,推定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与被保险人关系最为亲近的人受益保险金,而非由与已经死亡的受益人关系密切,但与被保险人关系疏远甚至毫无关系的人受益保险金。如果优先顺位的指定受益人有多人,其中之一死亡时,则应由生存的同一顺位的其他受益人受益保险金。如果先顺位的保险受益人死亡,则由后顺位的保险受益人受益保险金。 保险受益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务清偿的影响和制约?近年来,作为消费者保值投资的工具,一些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方兴未艾,保险实务上甚至出现投保人为逃避自身债务的履行,购买巨额或高额寿险保单,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己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形。某些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以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其债务。也有一些债权人请求法院以保险人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清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债务,受案法院则据此向承保的寿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些法院区分受领死亡保险金的是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继承人,而作出不同的裁决。对指定受益人受领的保险金不支持债权人的偿债请求,而对法定继承人受领的保险金则支持债权人的偿债请求。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应合理协调保险受益权与债权人债权的关系,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原则上既不应使保险受益权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合法手段,也不应因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使保险受益权形同虚设。具体而言,可以设计以下一些技术规则:首先,应规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限额。未超过该限额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受益人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超过该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可以用来清偿投保人的债务。其次,无论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受益人,其受领的保险金均不应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除非被保险人同时也是投保人。因为,只有投保人才有可能利用保险受益机制逃避债务的清偿,单纯的被保险人不可能利用这一机制逃避债务的清偿,身故保险金在本质上亦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再次,除非约定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债权人不得请求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以解约金或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的债务。最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以其受领的保险金清偿其本身所负的债务,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为其生活保留必要的金额,受益人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除外。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王某以其李某为被保险人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山东-乡村医生待遇

补牙能否纳入医保?医保局回复。补牙能否纳入医保?医保局回复报销吗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